关于2011学年教师继续教育学分(时)统计核对的通知
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《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精神:“要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,每5年为一个周期。在职中小学教师,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,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。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,可以集中使用,也可分散使用,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,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。新录用的、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,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,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。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,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。”此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实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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